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号二轮摩托车载乘陶某某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望某某供水公司门前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路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号珠峰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当场造成邢某某、被害人陶某某(男,38岁)、路某某和路某某妻子蔡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陶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邢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望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邢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望某某人民医院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急诊急救120中心话务员工作记录、望某某公安局110接警台接处警记录、陶某某的户籍证明、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路某某、蔡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望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试验报告、望某某公安局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望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之间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先监视居住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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