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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街**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17时17分许,在山海关区发扬宾馆院内,因争抢客人,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某赶到现场亦与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该四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某与冯某某均被打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持砖块将徐某某、杨某乙驾驶的牌照号为辽A*****大客车前风挡玻璃砸碎。经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前风挡玻璃价值人民币2570元。

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  彦

助理检察员:陈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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