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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侯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2****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盱眙县管仲镇街道出发沿新扬高速往盱眙县城方向行驶,至盱眙县都梁大道新马中学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路线图;

6.盱眙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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