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镇**村**7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同被害人杨某甲及杨某乙、张某某母女在山海关区新影小区2栋4单元9号合租,期间因屋内卫生问题侯某某同杨某甲发生过争吵。2017年3月底,被告人侯某某从该合租屋搬走,合租屋继续由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居住。
2017年4月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回到合租屋内,将杨某甲家中的豆油和书本拿走,并丢弃在楼下垃圾桶内。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再次返回合租屋内,因其丢弃豆油和书本一事,与杨某甲发生争执,后杨某甲将侯某某拽下楼,欲找人评理,在单元楼口处,侯某某将杨某甲推倒在地,并用脚对其进行踢踹,致其腰部、肋部等部位受伤,后侯某某离开现场。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肋骨三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被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被害人杨某甲的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以及补充材料壹拾柒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