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蔡某某来到本市琵琶王邮政小区余某某家索要债务,余某某要蔡某某改天再来,蔡某某不听并在门口用力敲门,大声叫嚷,双方发生争执。期间,余某某为阻止蔡某某进入房内,拿起放置在门口的钢管对着蔡某某的左侧眼角部位打了一棍。蔡某某被打后,用手抓住铁棍与余某某相互拉扯僵持,余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见状立即上前劝架,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摔倒在地,余某某见状更加生气,用力将钢管从蔡某某手中抽出并对着蔡某某胸口部位进行击打,接着又击打蔡某某的右侧大腿部位、小腿部位,致蔡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6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王家河派出所民警将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入院记录、受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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