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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家俊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余家俊,男,1989年****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鹤山市沙坪**环保咨询服务部***,户籍地址鹤山市******。202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家俊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余家俊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杨某甲(已判刑)组织他人开办个人银行卡及注册虚假公司开设对公账号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将从刘某某处收到的非法获利款按每张银行卡每月150元左右的标准收取提成后,再将余款转给杨某甲。杨某甲收款后指使梁某某(已判刑)负责分成,并纠集了曾某甲(已判刑)、曾某乙(已判刑)、苏某某(已判刑)共同参与。2020年7月30日,民警在江门市蓬江区育德街抓获被告人余家俊。经查,被告人余家俊伙同杨某甲等人共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56张,其中余家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

2.笔记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伍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曾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杨某甲、梁某某、曾某甲、苏某某、曾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余家俊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家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家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余家俊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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