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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称石抢劫、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何称石,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12月30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看守所拒收,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1月1日因吸毒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2月7日因吸毒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中心。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称石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5年2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称石行至祁东县**路**号王某乙经营的便利店,将一袋注射器放置便利店柜台上,并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保护费”。见被害人王某乙不从,被告人何称石从柜台拿一包大重九香烟。随后,被告人何称石又拿走一条大重九香烟,准备拿钱时被被害人王某乙制止。被告人何称石一把将王某乙推开,并拿注射器在其面前晃,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乙如果再拦,就拿针扎。被害人王某乙因知道何称石吸毒成瘾且有***,便不敢阻拦。经清点,被告人何称石从柜台里抢走4000余元。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的11包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称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照片;6.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0月-12月,被告人何称石每个星期到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找谭某某索要钱财。

2015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称石为吸食毒品,持两把刀行至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找谭某某索要钱财。因谭某某不在,被告人何称石便翻抽屉寻找财物,将抽屉里的资料乱扔一地。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在劝阻何称石行为时,遭到被告人何称石持刀挥舞威胁。后城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强行将何称石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证言;2.被告人何称石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称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另被告人何称石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何称石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松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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