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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在广元市利州区**酒店外,发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玉骑铃牌电瓶车钥匙插于锁孔,决定趁机盗走。被告人何某某先把自己所骑电瓶车行至**酒店北侧巷子,再步行返回酒店外启动被害人魏某某的电瓶车骑行到酒店北侧巷子,将盗窃所得电瓶车座垫上安装的美团外卖箱拆下,丢弃藏匿于巷道旁花台树丛中,又将盗窃所得电瓶车骑行到附近的**街**号**公寓小区藏匿,再将盗窃所得的电瓶车钥匙放回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出租房。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配合民警追回盗窃所得电瓶车及其相关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何某某盗窃所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4.公安机关发还所盗物品清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配合公安机关退回被害人盗窃财物,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绍连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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