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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3********,汉族,民革党员,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户,经商。2020 年1 月13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虚构玉门市**镇**路**号住宅楼所有权的事实,在花海镇海天诗语幼儿园办公室与花海镇居民刘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将**镇**路**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西户、二单元三楼东户、四楼东户四套住房抵押给刘某某借款50万元,之后藏匿,骗取刘某某50万元资金。

2、2017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虚构玉门市**镇**路**号住宅楼所有权的事实,在玉门市**镇政府工作人员袁某某办公室与花海镇居民朱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将**镇**路**号楼2-1-2号、2-2-1号、2-3-1号三套住房抵押给朱某某借款29万元,之后藏匿,骗取朱某某29万元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担保书、收条、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然资源局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供货清单、记账流水、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2、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甲、赵某某、谢某某、运某某、茹某某、朱某甲、袁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材料65页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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