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路**号,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东**楼**号,现住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练某某、何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在“闲聊”APP上组建名为“小飞象”的赌博群,组织群内的人员在“熊猫麻将”APP上参与4人麻将赌博。每局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20元(人民币,下同),4番封顶,8把为一局,每局完后,根据熊猫麻将的战绩来进行赌资的结算并收取房费。期间何某某主要负责群内事物管理,邓某某主要负责房费的收取。两人共计非法获利60590元,所得获利由何某某、邓某某两人均分。经查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退出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独自经营该赌博群,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加入何某某经营的上述“闲聊”APP的聊天赌博群(更名为盘丝洞)。谢某某主要负责介绍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群,何某某主要负责该赌博群内事物管理和房费的收取。期间两人共计非法获利25750元。非法所得由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两人平分。
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练某某加入谢某某、何某某共同经营的 “闲聊”APP的聊天赌博群(更名为停业整顿)。被告人练某某、谢某某主要负责介绍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群,何某某主要负责收取该赌博群内的房费和事物的管理。期间三人共计非法获利33760元,非法所得由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练某某三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自行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且退赃3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退赃24128元,被告人练某某退赃1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退赃5542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练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练某某、何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练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练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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