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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1********,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号,现住大祥区**栋**单元**号。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2020年8月19日至案发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步行至邵阳市大祥区**机械厂家属区附近拉开被害人尹某某停放的车辆车门,并在车内盗窃6包和天下香烟、4包和气生财香烟及一瓶酒。

2.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大祥区红星社区内使用弹弓将钢珠击穿被害人何某某车辆的玻璃,并在车内盗窃现金1980元及一个包。

3.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邵阳市**站建材城内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车辆车窗没关,于是在其车内盗窃700余元现金及两包香烟。

2020年9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经过价格认定被盗的6包和天下香烟及5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提取笔录;4.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雷凯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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