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通某某**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6日被经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通某某行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某某富汇新城小区西侧桥头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至通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证人武某某、花某某等人的证言;3.任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续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锋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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