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起诉书(代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到被害人余某某位于麒麟区**街道南关社区的租住房中讨要债务,两人因为债务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代某某拿起放在屋内的菜刀将余某某的右手大拇指砍掉部分。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扣押、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