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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郑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安徽省肥西县法院判处管制1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张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付某甲以高额利息出借给被害人杨某乙巨额资金,杨某乙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无力归还剩余债务,2016年5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后付某甲为讨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张某及被告人付某乙(另案处理)对杨某乙或其家人进行滋扰、辱骂、以软暴力手段恐吓,剥夺杨某乙人身自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6年5月8日至同年5月18日,被害人杨某乙因患急性胰腺炎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为索要欠款,被告人付某甲伙同郑某某等人在该病房内多次辱骂杨某乙,并采取滞留病房霸占病床等方式对杨某乙滋扰,影响杨某乙正常就医和医院的医疗秩序。

(二)2016年7月13日22时许,因找不到杨某乙,被告人付某甲伙同张某等人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杨某乙哥哥杨某丙家楼下,采用投掷石块砸窗户的方式对杨某丙家进行滋扰。

(三)2016年7月15日凌晨,因找不到杨某乙,被告人付某甲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杨某乙哥哥杨某丙家楼下,再次采用上述方式,对杨某丙家进行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扔石块照片、接出警登记表、住院病例等;

2.被害人杨某丙、高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张某、周某某、康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杨某乙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后,因惧怕付某甲等人滋扰其家人,遂返回蚌埠市龙子湖区**大厦蚌埠市****有限公司内,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张某等人亦跟踪至该公司,并由郑某某和张某负责24小时看守杨某乙,付某甲和周某某在下班后也在公司看守。期间,付某甲、郑某某、张某等人多次辱骂杨某乙,在夜间采用制造噪音、不让睡觉等方式干扰杨某乙正常休息。2016年7月13日,杨某乙被朋友康某某等人带离公司。

2020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在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拘禁现场照片、接出警登记表、账目明细等;

2.被害人杨某丙、高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张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康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张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张某、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犯身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家素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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