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系传销组织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琳琅网高级代理,于2011年3月,经刘某某(已处刑罚)介绍加入**公司,其通过购买产品成为**公司高级会员,并通过设立地面店向他人介绍传销制度等方式,引诱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经统计,被告人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31人次,265人,达多层。经吉林市信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付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73084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付某某的会员点位数据表、**公司奖金制度、**公司会员制度及奖金制度说明、付某某直接推荐的会员名单数据表、付某某下线会员明细、到案经过、付某某部分下线会员结构图、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关于付某某2万元返脏款的情况说明、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扣押清单、付某某提供琳琅公司股东卡销售合同、购物卡销售合同、收入记事本、区域代理经销合同、琳琅购物宣传册、琳琅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琳琅公司记账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付某某传销案发展下线会员名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张某某、柯某某、蒋某某、郭某某、徐某乙、将某某、应某某、徐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信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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