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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合同诈骗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031969********,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曾因贪污罪,1993年8月25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合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到前郭县看守所。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仇某某以承诺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信任,陈某某将110吨价值48800元的煤碳送至前郭县前郭镇福源养老院内存放,随后仇某某将煤炭变卖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煤款,经陈某某多次催要,仇某某失去联系。2017年8月22日陈某某向前郭县公安局报案后,被告人仇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左右返还陈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仇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从宁江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三) 被告人仇某某供述;

(四)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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