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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方某某****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月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方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黑龙江省方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春季,被告人于某某擅自将位于方某某天门乡太平村建设堡屯西山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非法开垦成耕地。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32.1亩,林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2016年秋季,被告人于某某将其妻子于某甲名下的位于方某某天门乡太平村大沟西一处集体林地非法开垦后承包给他人种植人参。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于某某非法开垦面积为44. 968亩,现场地块被全面整地,原有植被被全部剥离,深翻起垄,种植人参,整体为耕地状态。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77. 068亩。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5月7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协议书等;

2.证人于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书;

6.黑龙江省方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孔庆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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