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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丘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将其伪造的柳房权字第D*****2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所有人:丘某某)交给王某某作为保证。经柳州市房产交易所检验,王某某所持房产证属假证。
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检察官助理:肖进兵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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