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上海某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217号

被告单位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A3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林某某,性别:**,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6********,**族,****文化,系**公司原股东、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上海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单位**公司通过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额为人民币273390.52元,且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林某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涉案的相关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公司收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款额为273390.52元。。

2. **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公司的相关信息。

3.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到案情况。

4.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公司补缴税款的情况。

5. 被告人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其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伟根

检察官:李伟钰

202011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