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镇**庙**村**庄**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0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妨害公务,于2017年7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万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万某甲之父万某乙与赵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当晚21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得知此事后,为泄私愤,纠集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强行进入位于单县**镇**楼**村**村赵某甲的家中院内,对赵某甲、秦某某夫妻二人进行殴打,致使赵某甲、秦某某在家中受伤。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万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纠集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的住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一人轻微伤,严重妨害被害人居住安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硕
检察官助理 王传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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