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抢劫案)_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负二层停车场内,持刀抢劫被害人蒋某某,将被害人手部和面部划伤,胁迫被害人蒋某某将手机微信内钱款人民币8150.08元提现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被告人丁某某指定账号中(彩票官网APP的充值账号),经鉴定,被害人面部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700元,后发还于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田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