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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在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单元门口电动自行车挡风被内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3元。
2020年10月20日,丁某某在邳州市**小区**速递门市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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