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合伙在房县城关镇中百仓储超市对面经营“***烧烤”摊,2020年7月16日晚上,二人因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同年10月8日14时40分,丁某某到房县城关镇**村**组找张某某商量烧烤摊转让事宜时遇到胡某某,二人再次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丁某某用拳头击打胡某某头面部,造成其嘴角、左眼部受伤。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取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申请书、病情证明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2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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