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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栾城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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