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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
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6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贺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违约金18453元,承担诉讼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7.5元,以上合计为18680.5元。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80.5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贺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违约金18453元,承担诉讼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7.5元,以上合计为18680.5元。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80.5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张保生
审判员:赵力
审判员:高秀荣
书记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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