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洋,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别首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被告:湖南省南亚大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4栋3楼1094单元。法定代表人:蔡昌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普洱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韦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别首相、被告湖南省南亚大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普洱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湖南省南亚大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普洱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俊和
审判员 殷红霞
审判员 杨 茹
书记员:周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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