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铁军与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赵铁军
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赵铁军。
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岳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军与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军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军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军承担。

审判长:燕向民

书记员:刘红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