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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军与杨某某、梁某某、乌某金某某假日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赵进军
苗慧荣(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梁某某
乌某区金某某假日酒店

原告赵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某区。
委托代理人苗慧荣,系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某区。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某之母)。
第三人乌某区金某某假日酒店。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某区巴音赛东街。
负责人高永利,系该酒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军与被告杨某某、梁某某及第三人乌某区金某某假日酒店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军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进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进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

审判长:刘艳芳

书记员:王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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