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纳
杜山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英纳,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山,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个体。
原审被告李振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英纳与被上诉人杜山、原审被告李振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英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2元,减半收取5686元,由上诉人赵英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英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2元,减半收取5686元,由上诉人赵英纳承担。
审判长:丁相永
审判员:陈华伟
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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