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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石某某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原告:戎新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石某某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区东柴村村东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84093638N。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戎新兰与被告石某某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戎新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戎新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戎新兰负担。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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