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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女,35岁,1981年9月22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赵某超,男,33岁,1983年9月1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戎新兰,女,65岁,1952年1月2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李某茂,男,31岁,1985年12月21日,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李某宁,男,37岁,1979年9月27日,地址: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石家庄市辰祥铸造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村东两公里,机构代码:60104684-8。
法定代表人:李某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超、戎新兰与被告李某茂、李某宁、石家庄市辰祥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赵某超、戎新兰于2017年7月26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超、赵某某、戎新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赵某超、赵某某、戎新兰承担。
审 判 长 刘学超 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 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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