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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晨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玉环,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李晨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晨光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书记员: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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