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关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关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关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赵某某、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胥明然
书记员:范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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