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浦洪洋,男,55岁,汉族,现住大安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洪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向本院于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4年8月起按1分计息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说急用钱,我借给被告4万元,被告出具借据,被告口头保证用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按1分利付息,欠款到期后,向被告索要,被告推拖,因此起诉。浦洪洋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浦洪洋向赵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欠据记明:欠赵某现金肆万元整,还款日期(一个月)2014年6月18日-7月18日借款到期,¥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赵某陈述、两张借据等。
本院认为,浦洪洋向赵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某要求浦洪洋给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浦洪洋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520元由浦洪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张明兢
书记员:张立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