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峰,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东龙,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东方罗马城西街**楼*单元***号。
上诉人赵海峰因与被上诉人肖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肖东龙起诉要求赵海峰归还借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肖东龙是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肖东龙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海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平#xB;
审判员 谷立军
审判员 杨亚平
书记员: 龚晓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