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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周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某
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沈某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永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系周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审判长:杜丹丹
审判员:李明贤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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