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冰,男,住抚顺市。
被告税仁钢,男,住抚顺市。
被告卢某,女,住抚顺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冰诉被告税仁钢、卢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冰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冰负担。
审判员 项奎洋
书记员:徐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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