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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与赵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2019)京0108民初43518号

 

    原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彧,北京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赵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赵某3之妻),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3、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彧与被告赵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被告赵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楼×号房屋中属于靳某的份额,由我和二被告共同继承。事实与理由:赵某2、靳某婚后育有儿子赵某1、赵某3。2002年赵某2、靳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登记在赵某2名下,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靳某于2003年1月11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现法定继承人未对靳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特诉至法院。

被告赵某2辩称:诉争房屋是我和老伴靳某结婚后单位分配购买的。靳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现我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每人各分得诉争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我将自己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赠与给赵某3,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赵某3辩称:我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赵某2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我,我接受。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赵某2与靳某系夫妻,二人生有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3。2003年1月11日,靳某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诉争房屋系赵某2与靳某婚后购买,于2002年6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69.4平方米,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2。现诉争房屋由赵某2、赵某1居住。

庭审中,赵某3、赵某2同意赵某1的诉讼请求,赵某2表示将其继承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赵某3,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赵某3表示接受赠与。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赵某2与靳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靳某去世后,诉争房屋的一半份额归赵某2所有,另一半份额应当作为靳某的遗产依法继承。

因靳某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赵某2、赵某1、赵某3作为靳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靳某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赵某1、赵某2、赵某3无力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故本院仅处理房屋份额不进行实体分割。另赵某2在诉讼期间提出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赵某3,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赵某3亦接受赠与,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对于赵某1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楼×号房屋一套,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归被告赵某2所有,剩余部分由原告赵某1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赵某3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赵某1已预交),由原告赵某1负担1150元,已交纳; 由被告赵某2负担3450元,由被告赵某3负担23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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