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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赵某甲
刘振宙(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
赵某乙

原告赵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振宙,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系原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长:谢卫强

书记员:孔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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