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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
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岳某某
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岳某某、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慧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岳某某、被告赵某某出具的《完工证》,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二被告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认可,但提出货款已结清的抗辩观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二被告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岳某某和被告赵某某认可二人系合伙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赵某某共同向原告赵某某给付货款463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岳某某、被告赵某某出具的《完工证》,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二被告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认可,但提出货款已结清的抗辩观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二被告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岳某某和被告赵某某认可二人系合伙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赵某某共同向原告赵某某给付货款463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仇慧奇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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