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区**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称能在不培训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出示了西安市长安区**驾校培训中心的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备案证等材料,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同年1月2日至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家属院南院**楼,赵某某先后收取了李某某介绍的宋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办驾驶证的定金1万元、8000元、2500元。随后赵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李某某等人再也联系不上,赵某某将所得赃款自己使用。2018年12月,尚某某在**饭店偶遇赵某某,赵某某在向尚某某退还1300元后,再次失去联系。李某某用自己资金退还了宋某某、张某某的1.8万元。
2、2017年1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咨询为表兄丁某某的女儿丁某甲找工作的事情,赵某某称其有关系,可办理到**银行正式工作,需办事费13万元。随后,丁某某通过李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转款共计13万元。2017年5月1日赵某某失去联系,李某某于同年5月24日报案。李某某用自己资金给丁某某退款13万元。
2019年3月25日,李某某在街上遇到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扭送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赵某某向李某某退还2.6万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此后,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失去联系。
3、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公园相亲会认识被害人马某某。二人交往熟悉后,赵某某得知马某某有债款无法收回,便谎称其认识枣园派出所的某警官,能帮忙要回欠款。2019年6至7月,赵某某编造请某警官或分局领导吃饭、打点等借口,分四次收取马某某转款共计7600元,均用于自己挥霍。
4、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被害人马某某欲出售在本市**路**家属院的一套老房子,便向马某某谎称找到想买房的人,但对方要求开税票,需缴纳1.5万元税费。同年9月17日,马某某在本市**路**小区**室给赵某某人民币现金6000元,微信转账9000元,用于交税。赵某某将所得资金用于自己挥霍。
5、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马某某交往期间,赵某某以母亲住院、购买大件物品、资金周转、借生活费用等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钱款,合计15110元。2019年9月底,赵某某关闭手机,马某某再也联系不上,至2020年6月18日,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赵某某向马某某退还3.7万元,马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交易记录;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09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博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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