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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伟,系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博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虽然出现问题,但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应当给原、被告一段缓和矛盾的时间,以便能挽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故本院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博

书记员: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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