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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煤矿
赵某(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原告赵某。
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补助补贴。因此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交纳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补助补贴。因此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交纳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审判长:段晓华
审判员:郭峰云
审判员:武延江

书记员:韩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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