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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上诉人赵某某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6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诉讼。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冀0626民初241号民事案件,系贷款人张腾对借款人周树财、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上诉人赵某某对该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实体权利,亦不负有偿还的义务,与该案诉争的标的无直接牵连,即与案件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因此,赵某某对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6民初241号民事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资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赵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赵孟臣
审判员 胡振营

书记员: 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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