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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桃青,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榕绘(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益澄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振华与被告上海恺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榕绘(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赵振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5.97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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