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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某
张某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张某在孙庄彩票站购买彩票时欠原告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写了欠条。
被告答应每月至少偿还1000元。
至2016年5月被告共计已经偿还5000元,尚欠2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每月至少偿还欠款1000元。
欠条出具后的5个月期间,被告按其承诺偿还了借款5000元。
但此后,截止于开庭审理之日,被告张某已连续四个月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9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每月至少偿还欠款1000元。
欠条出具后的5个月期间,被告按其承诺偿还了借款5000元。
但此后,截止于开庭审理之日,被告张某已连续四个月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9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赵宝瑞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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