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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昊天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赵某某,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刘昊天,现住白城市

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刘昊天在申请人赵某某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1.5分。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欠款,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申请人提交了借据证明上述事实。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2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昊天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某某26000元。
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刘昊天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琦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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