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迁西县。法定代理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豪,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已经提交到法庭。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郁学峰,男,该公司经理。地址: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责人:司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玉泉家园******号。被告:迁西县顺承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向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负责人:付向伟,该公司经理。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2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24天×40元/天)、伤残赔偿金56498元(28249元/年×20年×10%),护理费8823.6元(90天×98.04元/天),营养费3600元(90天×40元/天),鉴定费2000元,病历取证费13.2元,电动车损失1700元,车损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211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被告张某某驾驶冀B×××××号、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碾唐线迁西县××村路段,与同向李孝旺骑自行车、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赵鑫洋相刮撞,造成李孝旺、赵某某、赵鑫洋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赵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开支医疗费18223.34元,原告的损伤经迁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由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为拾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90天,开支鉴定费2000元。被告被告张某某驾驶冀B×××××号、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顺承物流有限公司、迁西顺通货运车队所有,其冀B×××××号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冀B×××××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迁西县顺承物流有限公司、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冀B×××××号、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芮恒,车辆被保险人为芮连军。本案缺少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属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纪 红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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