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哲,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王爱民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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