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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哲,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王爱民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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