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于7月3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颖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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